四、企业融资借贷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40.首选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对象。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具有流程规范、资金规模大、利率低、借款周期长等优势,建议贵企业在面临融资需求时,尽量选择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41.可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向职工集资。
法律不禁止企业以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向本企业职工通过借款形式筹集资金,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得通过企业职工个人名义向亲友借款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即不能扩大职工集资范围,否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同时,法律禁止企业将职工的集资款转贷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牟利。
42.注意防范金融服务等公司的套路或隐性融资成本。
贵企业在融资时,如果向金融服务公司等机构寻找借款,上述机构可能承诺以极低费用诱使企业接受服务,但会以砍头息、担保费、增信费、服务费、保险费、中介费、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各种费用,甚至私自扣留企业借款或还款。建议贵企业务必认真核算资金成本,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注明资金来往账户,防止资金被他人占用或被动增加融资成本,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43.积极选择尝试保理等新型融资模式并注意风险防范。
贵企业可以尝试选择与银行或者商业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合同,以转让应收账款的方式获取融资。同时,要注意防范创新融资模式的风险,不得虚构交易取得保理融资款,也要注意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责任区别,前者保理商可以要求应收帐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后者的责任仅由应收帐款的债务人承担。
44.审慎为他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建议贵企业不要因为友情或帮忙而随意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如果必须提供担保,建议充分评估借款人征信资质、经营状况,并可与借款人协商,由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以保障自身权益。
45.注意识别防范“借新还旧”贷款的较高风险。
如果贵企业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时,建议审慎核实借款用途,识别是否是具有较高风险的 “借新还旧”;如果贵企业对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系“借新还旧”不知情的,可以主张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对“借新还旧”明确知情,或者同时是“旧贷”和“新贷”保证人的,则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46.慎重选择互保联保的贷款。
互保联保能够为企业增加信用,帮助企业快速获得融资,但企业也应当充分认识互保联保模式的风险。如果贵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时,被要求组织数个需要贷款的企业组成联保团体或为该银行的某个经营状况不良的客户提供担保,建议贵企业认真考量联保团体内其他企业的经营或资信状况,评估风险,慎重决定是否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