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要承担赔偿责任。
37.控股股东应当尊重善待中小股东,并注意保护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控股股东应善待中小股东,尊重他们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有助于企业的永续稳定发展。
贵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的,应当诚信地按决议向股东分配利润,以经营恶化等理由抗辩无法执行决议的,可能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38.不履行清算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公司出现营业期满、公司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清算事由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切勿对清算责任故意逃避或置之不理,否则可能要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要对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对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9.尽力以磋商的方法化解公司内部分歧。
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投资者之间基于信任一起成立企业,在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更加需要全体股东同舟共济、齐心协力。
如果投资者之间产生争议,一定要尽力协调解决公司内部分歧,慎重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可以协商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的方式使公司存续。但如果公司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即使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也会面临被法院判决解散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