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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示100条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qhgem | 发布时间: 2024-01-25 | 353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4.原始出资或受让股权后应当及时办理工商登记。

在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后,一定及时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如果收购他人的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以免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25.转让股权应当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股权,否则,可能要面对如下法律风险:(1)对其他股东承担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责任;(2)向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获得股权的股权购买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26.股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作为股东如果拟受让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或通知确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如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再主张优先购买权,则有不被保护的风险。

27.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原则上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8.要避免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公司应当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股东的财产应当与公司的财产分开。如果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且无法区分,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注意避免下列行为:(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29.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过度支配和控制公司。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并因此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下具体行为要避免:(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30.避免因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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