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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示100条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qhgem | 发布时间: 2024-01-25 | 352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三、公司治理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20.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公司客户的利益,更与公司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股东应当按照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以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资产,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如系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向公司交付。

21.不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则可能被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承担继续缴纳出资,违约或赔偿责任;股东在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也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还有可能被公司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请注意,股东的下列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验资账户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2.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可以加速到期。

如果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认缴的形式,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一般不能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了以下情形,尽管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23.审慎决定隐名投资、股权代持。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等是认定股东资格重要的形式证据。隐名投资、股权代持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建议不要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法律风险主要有:(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如果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将可能面临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2)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如果股权的受让人、质押权人构成善意取得的,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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