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条 机关集中办公的区域,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提供物业、餐饮、安保等后勤服务,推进机关服务集约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安全制度,加强机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机关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有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标准,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开展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会议管理的制度,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具备条件的,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或者以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举办会议。
第四章资源节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机关节能降碳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推行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的工作方式,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完善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建立健全能源消耗计量、监测、报告制度,对本级机关实施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管理。
各级机关应当在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资源。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采用适合高寒、高海拔地区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鼓励各级机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市场化机制降低能源资源消耗。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节约型机关建设内容。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会议、培训、接待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防止餐饮浪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推进本级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机关事务管理实际,统筹考虑地区海拔、气候差异等因素,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适时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