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2026年9月23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四章资源节约管理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推动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级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机关事务管理,是指对保障各级机关正常运行所需资产、服务、资源、经费等要素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等行政活动。
第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安全有序、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绿色低碳的原则,构建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协同配合的工作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机制,明确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的预算保障、资产综合管理及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关事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推进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开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社会参与机制,依法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社会化。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统一的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机关节能等重点领域数据的分析、研判和应用,推进管理方式、业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数字化、智能化,提升机关事务管理效能。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本级机关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机关有关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具体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