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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之公司管理篇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qhgem | 发布时间: 2025-11-22 | 6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登记是公司管理的核心制度,事关公司治理、交易安全、私权保护及社会信用体系大局。但实践中存在着登记信息不准、不全、不新等各种问题,极易引发公司登记纠纷。本文结合司法案例从公司治理层面,围绕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未及时变更法人登记易引发的问题等方面作出法律风险提示。

01

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纠纷

案例指引

2022年9月,吴某某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2025年3月,吴某某向A公司及其股东B公司、C公司发送《辞职信》载明,本人由于自身原因,决定辞去A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A公司、B公司、C公司均表示已收到吴某某的《辞职信》并出具加盖公章的《关于同意吴某某辞去A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函》。

2025年3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免去吴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同意选举钱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庭审中,A公司表示之前公司同意配合吴某某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但因A公司的大股东C公司提出异议并阻挠变更登记,导致无法变更。吴某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身份,并变更工商登记。

法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某于2022年9月经股东会选举为A公司执行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吴某某于2025年3月向A公司提交《辞职信》,A公司亦于2025年3月25日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免去吴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并选举了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但自吴某某发出辞职通知至本案起诉之日已达数月,A公司并未对其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进行变更,故应认定吴某某已经穷尽了内部救济手段,司法在本案中介入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因吴某某作为董事的持续履职时间已满足约定期限,故对于其要求A公司涤除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风险提示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作出免去董事、法定代表人等职务决议后,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若拖延变更,原任职人员穷尽内部救济后可诉诸司法,公司将面临通过判决履行涤除相关登记的义务。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决议作出后尽快完成变更流程,避免因拖延引发诉讼,承担额外法律成本。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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