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是公司管理的核心制度,事关公司治理、交易安全、私权保护及社会信用体系大局。但实践中存在着登记信息不准、不全、不新等各种问题,极易引发公司登记纠纷。本文结合司法案例从公司治理层面,围绕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未及时变更法人登记易引发的问题等方面作出法律风险提示。
01
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纠纷
案例指引
2022年9月,吴某某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2025年3月,吴某某向A公司及其股东B公司、C公司发送《辞职信》载明,本人由于自身原因,决定辞去A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A公司、B公司、C公司均表示已收到吴某某的《辞职信》并出具加盖公章的《关于同意吴某某辞去A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函》。
2025年3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免去吴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同意选举钱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庭审中,A公司表示之前公司同意配合吴某某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但因A公司的大股东C公司提出异议并阻挠变更登记,导致无法变更。吴某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身份,并变更工商登记。
法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某于2022年9月经股东会选举为A公司执行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吴某某于2025年3月向A公司提交《辞职信》,A公司亦于2025年3月25日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免去吴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并选举了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但自吴某某发出辞职通知至本案起诉之日已达数月,A公司并未对其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进行变更,故应认定吴某某已经穷尽了内部救济手段,司法在本案中介入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因吴某某作为董事的持续履职时间已满足约定期限,故对于其要求A公司涤除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风险提示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作出免去董事、法定代表人等职务决议后,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若拖延变更,原任职人员穷尽内部救济后可诉诸司法,公司将面临通过判决履行涤除相关登记的义务。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决议作出后尽快完成变更流程,避免因拖延引发诉讼,承担额外法律成本。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02
未及时变更法人登记损害赔偿纠纷
案例指引
李某自2020年1月起任职A公司的经理职务,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2024年5月,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同时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A公司及时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辞任事宜。此后一直未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其后,A公司经营不善产生大量债务纠纷。李某自2025年开始因A公司的债务纠纷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影响其日常生活。同时,在李某继续求职的过程中,因李某仍被登记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丧失入职机会。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为其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并赔偿因此造成其生活受限,求职受限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法定登记事项,A公司有义务主动申请变更。A公司未进行变更登记导致李某在辞任职务后还长期挂名,现李某因为A公司的债务问题被法院限制消费,权利受到损害。A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欲聘请李某的新公司明确要求李某不得挂名担任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此要求属于合理范围。李某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A公司未及时变更登记导致李某无法入职新公司,进一步加剧了李某的损失。故判决A公司为李某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并参照李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确定A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
法律风险提示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法定代表人辞任,应及时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并主动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否则,即便因客观原因暂未变更或因长期未采取补救措施,一旦实际造成原法定代表人损失,如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求职受限等,公司将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为其变更登记及赔偿经济损失。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