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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新规加强盐湖资源管理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qhgem | 发布时间: 2025-11-20 | 9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盐湖资源开采企业利用盐碱地、沙地、裸地等国有未利用地建设采卤渠(井)、输卤渠等矿山开采附属设施且不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的,按照规定经县级政府批准,可以租赁方式办理采矿用地手续但不得转租,租赁期满应恢复土地原貌;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以及堆放采出的矿产品、尾矿等需要使用土地,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临时用地不再单独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相关内容纳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盐湖资源开采企业应按计划分区、分期进行修复;矿山配套厂房及附属设施等永久建设部分应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采矿权范围外的新建盐湖产业项目原则上统一进入产业园区,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四、优化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

  盐湖资源开采和加工项目应当符合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规划,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市(州)政府按照“一湖一证”组织推进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对不符合盐湖产业规划、连续3年停产或未实质性开展矿山建设的盐湖开采企业可纳入整合或引导退出,由整合后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采矿权变更和项目产能认定,统一负责生产和经营管理。整合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按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五、加强资源综合高效利用

  鼓励和支持盐湖资源开采企业一体化建设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项目,促进梯度提取和高效利用。综合利用共伴生矿种必须取得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安全设施设计、采矿许可等相关手续,未取得相关手续的不得建设、生产和销售。综合利用后产生的老卤、尾液,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条件下,在采选过程中形成闭环利用。

  六、规范企业合作经营

  盐湖资源开采企业不得通过签订合作、出售、委托、租赁、承包合同等方式,将采矿权整体或部分开采权利转由其他企业开采;其设立的子公司及其他合资合作合伙的关联企业,也不得实施采矿行为。对未取得采矿权的企业,不予备案盐湖资源采矿、选矿项目。

  七、严格生态环境保护

  盐湖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应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林地、草地、湿地、河湖和地下水等保护义务,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破坏,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固废、废水、废气、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等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对盐湖资源开采和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相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属地政府和水利部门严格落实“河湖长制”管理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柴达木盆地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对企业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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