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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新规加强盐湖资源管理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qhgem | 发布时间: 2025-11-20 | 89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盐湖资源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

  其中提到,鼓励盐湖资源开采企业在矿区范围内实施深部精细勘查,攻深找盲增储,储量报告通过评审备案后新增资源可申请并入已有采矿权,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盐湖资源开采和加工项目应当符合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规划,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市(州)政府按照“一湖一证”组织推进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

  盐湖资源开采企业不得通过签订合作、出售、委托、租赁、承包合同等方式,将采矿权整体或部分开采权利转由其他企业开采;其设立的子公司及其他合资合作合伙的关联企业,也不得实施采矿行为。对未取得采矿权的企业,不予备案盐湖资源采矿、选矿项目。

  关于加强盐湖资源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加快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建设,持续规范盐湖资源勘查开采与综合循环利用秩序,进一步加强盐湖资源管理,全面提高资源支撑保障能力,促进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强化资源增储保障

  深入开展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稳定省级财政投入,加强盐湖资源基础地质调查评价和深层卤水勘查开采技术研究,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积极推进深层卤水、油田水资源勘查,完善勘查标准规范,力争形成新的资源接续地。加快成果提交和转化,在批准的勘查周期内未按勘查方案开展钻井、槽探、浅井等实质性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不予续期,不可抗力或政策等非企业自身原因除外。鼓励盐湖资源开采企业在矿区范围内实施深部精细勘查,攻深找盲增储,储量报告通过评审备案后新增资源可申请并入已有采矿权,延长矿山服务年限。盐湖资源开采企业应当按规定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如实反映各矿种年度资源动用变化情况。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企业编制的储量年度报告进行严格审查,督促指导企业按规定如实填报年度公示信息,不按规定如实编制并报送储量年度报告或不如实填报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的,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或处理。

  二、规范资源开采和保护

  盐湖资源开采企业指依法取得采矿权,在批准的采矿权范围内从事盐湖矿产资源开采、选矿活动的企业。盐湖资源加工企业指利用盐湖初级选矿产品延伸加工生产的企业。盐湖资源开采企业应当按照资源储量报告确定的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依法办理矿业权物权登记,开采主矿种和综合利用共伴生矿种必须取得采矿许可;对同时采出但暂不能综合利用的共伴生矿产以及含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存储和堆放,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盐湖资源开采企业和加工企业应当严格建立计量设施、销售台账,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三、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盐湖资源开采企业利用盐碱地、沙地、裸地等国有未利用地建设采卤渠(井)、输卤渠等矿山开采附属设施且不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的,按照规定经县级政府批准,可以租赁方式办理采矿用地手续但不得转租,租赁期满应恢复土地原貌;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以及堆放采出的矿产品、尾矿等需要使用土地,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临时用地不再单独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相关内容纳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盐湖资源开采企业应按计划分区、分期进行修复;矿山配套厂房及附属设施等永久建设部分应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采矿权范围外的新建盐湖产业项目原则上统一进入产业园区,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四、优化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

  盐湖资源开采和加工项目应当符合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规划,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市(州)政府按照“一湖一证”组织推进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对不符合盐湖产业规划、连续3年停产或未实质性开展矿山建设的盐湖开采企业可纳入整合或引导退出,由整合后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采矿权变更和项目产能认定,统一负责生产和经营管理。整合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按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五、加强资源综合高效利用

  鼓励和支持盐湖资源开采企业一体化建设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项目,促进梯度提取和高效利用。综合利用共伴生矿种必须取得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安全设施设计、采矿许可等相关手续,未取得相关手续的不得建设、生产和销售。综合利用后产生的老卤、尾液,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条件下,在采选过程中形成闭环利用。

  六、规范企业合作经营

  盐湖资源开采企业不得通过签订合作、出售、委托、租赁、承包合同等方式,将采矿权整体或部分开采权利转由其他企业开采;其设立的子公司及其他合资合作合伙的关联企业,也不得实施采矿行为。对未取得采矿权的企业,不予备案盐湖资源采矿、选矿项目。

  七、严格生态环境保护

  盐湖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应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林地、草地、湿地、河湖和地下水等保护义务,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破坏,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固废、废水、废气、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等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对盐湖资源开采和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相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属地政府和水利部门严格落实“河湖长制”管理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柴达木盆地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对企业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八、加强矿区生态修复

  盐湖资源开采企业应当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严格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矿区生态修复基金,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县级政府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未严格执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定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查处;拒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原盐湖资源开采企业承担。

  九、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盐湖资源开采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并按标准建设、运行。省级相关部门完善和制定制度,指导市州级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市(州) 相关部门组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县级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县级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绿色矿山建设,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限完成建设任务,并对绿色矿山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对发现问题及时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按照绿色矿山建设合同等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持续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

  十、加强监督管理

  依据《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规划》《青海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行动方案 (2021—2035年)》及任务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盐湖化工行业管理,加强加工利用项目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管理政策措施;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盐湖资源勘查、开采、储量及矿区生态修复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矿区生态修复;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合理利用、取用水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自领域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市(州)、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县级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常态化开展勘查开采、矿区修复、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督管理和综合执法检查。市(州)级政府负责监督辖区各县(市、行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跨县域的盐湖管理工作,并定期对勘查开采利用实施主体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抽查。省级相关部门加强统筹联动,负责研究完善和制定相关法规政策,联合市(州)、县级政府开展抽查督察。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政府要主动提请同级人大、政协监督,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效能;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开展法律法规和监督执法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义务,及时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海西州以外的其他地区盐湖化工企业涉及盐湖资源管理工作参照本《若干措施》执行。对于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常态化监督管理和问责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以“零容忍” 态度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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