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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对策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qhgem | 发布时间: 2024-12-09 | 307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是我国事业单位中非常特殊的一种形式。它在坚持事业单位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为提高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单位采用企业化管理模式,因此,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兼具事业和企业两种性质。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财务核算一般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与此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的规定,鉴于事业单位的身份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事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法,但由于企业化管理的特点,实务中其政府采购过程存在诸多问题。结合自身从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大多问题的根源,往往在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粗放、执行不严格。

  一是未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编制存在遗漏。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绝大多数属于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一般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经营收入,对于经营性收入无法弥补经营性支出的部分,多数有国家财政拨款补助。因此,在收入方面,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并不单一,既有纯粹的财政拨款,又有自身的经营收入,还可能有其下属企业上缴利润的投资性收入。

  多年来,有些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政府采购的主体、资金、范围都存在着错误认识,认为在上述资金来源中,只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采购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法,非财政拨款属于自筹资金,不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法,该部分可以与企业化管理相适应,由本单位自行决定采购的方式和内容。这种错误的认识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健全,出现遗漏的根源。有的单位在预算编制中甚至多年从未编制过政府采购预算,只单纯以项目预算的形式代替政府采购预算。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中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同时,根据我国预算法相关规定,以及实践中有关国家监管部门的要求,事业单位全部收入均须全口径纳入预算管理。因此,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所有资金均属于财政性资金,无论使用何种来源的资金,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粗放、精确度低。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由招标投标法而非政府采购法规范。因此,在实务中,政府采购主要涉及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非招标采购的工程类项目,其中,以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占政府采购的绝大多数。

  在预算编制的精细度上,相对来说,工程类项目大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编制预算,预算数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项目清单汇总得出,其准确性和科学性较高。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目前尚无统一的预算编制方法,预算编制过程中“拍脑袋”、凭经验的现象非常突出,很多项目,特别是非财政拨款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制精确度很低。这导致了在进入采购实施环节后,任意变动、追加预算的情况层出不穷,最终采购预算与进入招标投标环节的最高投标限价差异极大,政府采购预算没有实现硬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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