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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国企也需要企业家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qhgem | 发布时间: 2023-09-22 | 771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具有自然、制度两种属性。自然属性是提供产品和服务,这是所有企业都要做的,而且是同一的;而制度属性则是企业有着不同的行为方式和运行机制。说企业往往是它的制度属性,一种制度安排。因此,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又分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这些不同的企业体现的是不同的制度安排。它们之间的竞争就是不同制度安排的竞争,如果它们能够并存发展,说明各自的制度安排是有竞争力的。而一种制度安排是否有竞争力是市场检验的结果,而不是人为地给定。

一、国有企业改革及制度安排

国有企业就是一种制度安排。国有企业曾是指令性计划的执行者,改革是让国有企业变成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此时,它仍同原来一样要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但其行为方式、运行机制已经发生根本性改变,即寻找一种使国有企业能够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体制机制。为此,国有企业历经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建立经营责任制、两步“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等一系列改革探索,最终确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建立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

目前,公司制改革已经实现,国有企业运行已经市场化。同时,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也是改革的重要内容。市场的作用,加之国家政策的推动,国有企业集团已经成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公司制改革后的法人企业已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市场化、公司化、集团化成为国有企业制度安排的重要特征。因此,深化改革的对象不再是单个的法人企业,而是国有企业集团。

国有企业集团的制度安排主要在两个方面:集团管理与集团治理。集团管理主要是集团公司本身及对旗下各法人企业的关系。各法人企业在形式上是独立的,都是公司制企业,但却存在着纵向的控股关系,进而产生纵向的控制权。集团内部法人企业的增加或减少、各法人企业之间重组整合,这都是集团公司的权力,体现的是集团的管理。集团治理是指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

国有股股东权力由国资监管机构行使,而集团公司一般为国有独资,即使不是,也是国有全资,所以国资监管机构在行使国有股东权力时,也在行使股东会权力。股东会选举董事并组成董事会,因此,国资监管机构决定董事会的人选及董事会的建立。董事会选聘管理者,但国资监管机构决定管理者人选的提名,也就决定着管理者人员的产生。所以,国资监管机构对集团公司拥有控制权,而集团公司对旗下二级、三级等法人企业拥有控制权,由此,国资监管机构便对整个集团拥有控制权。

国资监管机构、董事会、管理层构成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三个主体。国资监管机构决定董事会、管理层的人选,同时制定各种制度规则,有国家颁布的法律,有国务院发布的条例,有自己发布的各种政策文件等。这些制度决定着国资监管机构的行为、国有企业集团的运行。集团的运行掌握在董事会、管理层手中。董事会拥有决策权,决定集团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拥有管理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国资监管机构对董事会、管理层的工作进行考核,以此进行奖惩和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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