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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观察与展望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qhgem | 发布时间: 2023-09-21 | 550 次浏览 | 分享到:

可以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与强化单位犯罪诉源治理、推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与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多方共赢的预期改革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已有实践案例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涉案企业合规启动主体多元。以民营企业为主体,涵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企业类型多元化;行业领域更倾向于高新科技、有地方影响力或者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企业。隐藏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大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较为复杂,中小型民营企业相对简单的公司架构反而更受司法机关青睐。第二,企业合规从宽处理启动事由多重。主要以企业发展现状及前景、对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的影响、市场地位和规模以及社会公益表现等因素为考量依据,其中掺杂少量对犯罪后果及行为人事后表现的考察。第三,企业合规从宽处理处置结果多样。其一,开展企业合规建设的最后落脚点在于对涉案企业或自然人的最终刑罚处遇。无论中间经过多少曲折,是否开展合规建设最终体现出来的是对涉案企业或自然人刑罚处遇上的差别对待。企业合规建设与刑罚裁量之间有着天然且紧密的关系。其二,在实践层面而言,企业合规与“不诉”之间并不能完全画等号。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或者明确合规建设计划之后,既可能从根本上不再被追诉,也可能在起诉之后获得一定量刑上的轻缓。

可以发现,无论是启动主体、启动事由抑或是处置结果,涉案企业合规从宽处理的改革试点在各方面都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疑问需要澄清:

第一,启动合规的事由不确定。涉案企业合规从宽处理启动事由的范围边界何在?这关乎不同犯罪主体能否获得刑罚平等处遇。有的案例中,对本身存在负面性评价的企业同样启动了企业合规从宽处理;还有的案例中,则是正负面评价同时存在。涉案企业合规从宽处理的启动事由何以涵盖正反两个方面评价?难道仅因为涉案企业有强烈的合规愿望即可?

第二,合规责任主体不明。涉案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标准不清晰,企业并未构成犯罪,却因企业中自然人犯罪而导致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并且根据企业合规建设的结果对自然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既然只是企业中的自然人犯罪,为何会因自然人犯罪而要求企业开展合规建设,是自然人犯罪后刑事责任的溢出效应吗?这种刑事责任溢出的正当性根据何在?此外,还存在企业与自然人均构成犯罪的同时,由于企业开展合规建设而自然人获得刑罚优惠的情形。

第三,从宽处理缺乏依据和标准。企业进行合规建设获得从宽处理的标准及限度何在?总体来看,已有案例体现出的是企业合规作为一种刑罚激励事由,即企业只要开展合规建设,大体上都可获得刑罚处置上的宽缓,合规建设无形中具备了必然带来刑罚优惠的暗示。然而,此种做法有超出法定量刑情节限度的嫌疑。自首、立功在量刑时的刑罚优惠也只是“可以”而非“应当”,更不是“必然”。既然如此,目前尚无明确刑事法条文根据的合规建设何以具备如此强度的刑罚激励效果?合规建设可以给涉案企业带来刑罚处遇上的优惠,但这种优惠的实体法根据应当明确标准和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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