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科技奖的候选者、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省科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的《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