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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qhgem | 发布时间: 2021-01-21 | 143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一条 对科技奖提名结果或者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异议处理相关程序规定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申请书和必要的材料。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异议申请人身份保密。

  第二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应当对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技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直接向监督委员会举报投诉。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以及监督委员会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参与科技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技术秘密或者剽窃技术成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科技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科技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六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与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存在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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