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
第十六条 科技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科技奖的评审
第十七条 科技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项目及候选者由下列提名者提名: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三)中央驻青单位及省级国有企业;
(四)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驻青部队;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青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六)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学者或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民营企业等相关单位。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并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科技奖评审60个工作日前,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提名材料报送时间、方式等事项,并设立咨询电话,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织省内外有关专家进行初评;
(三)根据初评结果,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复评;
(四)评审委员会对复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科技奖候选项目、候选人、奖励种类及等级建议方案,并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五)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建议方案进行审定;
(六)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科技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奖励数量以及各阶段评审结果等信息在本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