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奖比例原则上为1︰2︰3。
第十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被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或者为技术突破提供重要理论基础;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创新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创新、技术发明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创新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创新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一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等方面有重要贡献。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在青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向在青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