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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pmoa809fde2 | 发布时间: 2016-07-12 | 11212 次浏览 | 分享到: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 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 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 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 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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