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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pmoa809fde2 | 发布时间: 2016-07-12 | 11290 次浏览 | 分享到: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 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 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 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 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2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3 难燃烧体 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4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
用闭杯法测定)。
  2.0.6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
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2.0.7 沸溢性油品 Boiling spill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0.8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 者。
  2.0.9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 者。
  2.0.10 多层厂房(仓库) Mu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
  2 层及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 的厂房(仓库)。
  2.0.11 高层厂房(仓库) High-rise industrial building
  2 层及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0m 的厂房(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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