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短板破难题
广纳民意精立法
时代在发展,法治建设也需与时俱进。伴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基层行政执法领域长期积累的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面临诸多新挑战。当前监督体系条块分割、职责划分模糊、监督方式单一、结果运用不足等短板日益突出,成为阻碍行政执法提质升级的堵点难点,亟须通过地方立法进行系统破解、补齐治理弱项。
立足基层执法监督现实需求,2025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列为重点立法项目,高位统筹、全力推进。立法过程中,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发力,省司法厅牵头起草,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组织专家研讨论证;省人大监司委深入开展调研,结合全省执法现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为让立法更贴合基层实际,一审之后,省人大法制委紧扣省情实际开展靶向调研,深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及格尔木市,海东市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等地,面对面倾听执法人员、基层干部诉求。同时多渠道书面征求市州人大、立法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召开部门座谈与专家论证会议,广纳民智、汇集民意,累计收集意见建议百余条。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自上位法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严格对照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与各方建议,逐条分析研判、逐项打磨完善,既严守法治统一原则,精准衔接上位法规定,又充分贴合地方实际、兼顾基层执法需求,全力确保了法规条文务实管用、贴合民情。
健全机制严监督
法治赋能提质效
历经多方调研、反复打磨,《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正式出台,条例共二十一条,紧扣监督体制、范围、方式、程序、保障五大核心,构建起全链条、闭环式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为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督效能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首先理顺监督体制,构建权责统一的监督格局。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确立“政府领导、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协助、各方参与”的监督工作体系,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领导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主体职责、乡镇司法所协助职责,规范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要求,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
同时,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明确靶向精准的监督内容。针对基层执法监督难点痛点,划定清晰的行政执法监督“清单”,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程序、决定的合法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案不立、趋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等突出问题,以及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全方位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运行,让行政执法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