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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qhgem | 发布时间: 2026-04-27 | 4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青政办〔2026〕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提高民间投资比重,增强投资增长动力,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落地落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若干举措。

  一、扩大市场准入

   (一)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对需省级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水电、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领域项目,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专项说明。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结合项目实际收益、民营企业参与意愿等协商具体项目持股比例,各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按权限审核民间投资参与情况、确定持股比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以下各项举措均需各市州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 扩大民间投资准入范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细化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对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垃圾固废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园区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物流基础设施、体育旅游等项目,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对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污水处理、城镇地下管网、收费公路(不含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国家级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绿色算力基础设施等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对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民用运输机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油气管网主干线或支线、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大中型水利水电等项目,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城市更新、综合交通枢纽改造等项目,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模式参与,在特许经营方案中合理设置民间资本参与条件。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数据局、省能源局)

  (三) 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以全额投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对能源基础设施、绿色算力、文化旅游等青海特色优势产业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技术研发、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鼓励民营企业在经营主体中占比不低于2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数据局、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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