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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的“祸”,员工该不该背“锅”?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qhgem | 发布时间: 2024-02-22 | 253 次浏览 | 分享到:

  让离职员工签保证书,催不回货款就得自掏腰包;企业自行降价销售,说好的员工奖励金基数只能跟着“缩水”……

  企业经营的“祸”成了员工该背的“锅”?

  阅读提示

  生产经营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自身利益损失,美其名曰“同甘共苦”,实则把部分经营风险在规章制度、协议约定中变相转嫁给劳动者,而企业的经营风险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不签“承诺催款”的保证书,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离职;签了,就要面临巨额货款及滞纳金追偿。煎熬下,陈哲远选择了签字离职。两年后,公司向其追偿42.2万元。2月18日,陈哲远告诉记者,他在今年1月收到法院邮寄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对用人单位要求他支付客户欠款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让他长长地松了一口气。企业经营风险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变动性以及主体对环境的认知能力和适应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的运营失败,或使运营活动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及其损失。生产经营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自身利益损失,美其名曰“同甘共苦”,实则把部分经营风险在规章制度、协议约定中变相转嫁给劳动者。记者采访了解到,这种规章制度、协议约定到了法庭并不作数。

  客户欠款要离职员工偿还

  “本人陈哲远,到目前为止,由本人对外赊销形成的均已超过收账期的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35.7万元。本人保证:从即日起一个月内将以上货款催讨回公司,到期未收回的余款由本人负责偿还,还将承担从违约日起至还款日为止、每日按0.5‰计算的滞纳金。”拿到保证书时,陈哲远犹豫了一周。陈哲远是一名销售员,在辽宁大连一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工作7年。2020年12月,他决定离职创业,被公司要求签订保证书,否则不予以办理离职手续。陈哲远无奈于没有拒绝的办法。2022年12月,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陈哲远支付未收回的货款35.7万元,并按照0.5‰的比例支付拖欠滞纳金6.5万元。当地仲裁委以诉讼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哲远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其与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追讨货款是用人单位的责任,由员工承担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典型的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法律专家孟宇平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存在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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