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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的“祸”,员工该不该背“锅”?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qhgem | 发布时间: 2024-02-22 | 7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践中,部分公司会使用类似手段,要求像陈哲远这样的销售人员对回款承担责任。孟宇平表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均是用人单位的生产要素,企业的经营风险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像这样不应该转嫁的经营风险还有市场需求下降导致利润下降、供应商违约导致停产、项目研发失败导致失去市场优势,以及政策变化导致运营成本增加等等。

  “分担”经营风险成员工义务

  “企业擅自扩大员工的职责义务范围是最常用的伎俩。”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场公益律师王金海说。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法定义务有,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除此之外的义务,都要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合理合法。2021年,何有志在沈阳一家地产公司从事职业顾问一职。该公司《奖励金考核管理办法》规定,销售人员完成任务的,按照已结算的代理费依比例支付奖励金。某开发商应向该地产公司支付项目代理费300万元,经协商,开发商以房屋抵顶代理费。地产公司对抵顶房屋降价销售得到225万元,随后按225万元的基数支付了何有志的奖励金。何有志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开发商以房屋抵债的方式全额支付了代理费,应视为代理费已全额结算。地产公司对房屋降价销售系其自主经营行为,不能将自行降价销售的损失转嫁到员工身上。“如果公司告诉我说经营状况不好,我愿意主动少拿奖励费用。只是这种强迫的‘同甘共苦’不公平也不合理。”何有志说。2022年8月,辽宁一家石化行业企业出台的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还没施行就被废止了。该公司工会主席李伟介绍说,企业为实现“安全绩效与安全激励兑现挂靠”出台了一项办法:生产一线员工每月从工资里扣除5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予返还。如果季度内没发生安全事故,可兑现3个月的本金1500元。全年无事故,年底可返还6000元本金,额外奖励激励金6000元。“激励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这一规定不合理不合法。”李伟说,“只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用人单位才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扣除劳动者相应赔偿费。并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影响因素很多,并不一定全是员工的责任,将其直接与员工工资所得挂钩显然不合理。”

  同甘共苦应考虑收益和风险对等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风险本应由其自身承担。”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磊表示,企业降低经营风险可以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着手。控制企业运营风险,不但要有完整的公司治理架构,更主要的是要有公司治理各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有效履行,还必须建立相应的企业运营风险防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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