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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的“祸”,员工该不该背“锅”?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qhgem | 发布时间: 2024-02-22 | 2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孟宇平认为,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职务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享有者。由员工承担远远高于其劳动报酬的风险是不公平的,也可能会给其日常生活带来较大负担。因此,应当考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与用人单位承担经营责任之间的平衡,结合劳动者工资适当降低其责任比例。王金海对劳动者提醒,员工与企业不是合伙关系,并不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关系就是合伙关系。合伙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依据协议而形成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在遇到相关情况的时候要注意分辨风险,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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