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请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签约人的权限。
当企业的合同相对方是单位时,如果对方由法定代表人出面签订合同,建议同时加盖单位的公章,避免日后对合同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对方由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出面签订合同,请企业务必审查该签约人是否取得了单位的合法授权,避免因签约人未取得单位的合法授权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7.请务必通知客户相关业务人员的离职情况。
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已经离职的情况。
8.请依法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如果企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企业的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进行说明。如果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这些条款的,对方有权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即使尽到了提示或说明义务,对方也有权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9.发现对方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请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重大误解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如您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0.请注意“订金”、“保证金”不等于 “定金”。
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11.请仔细阅读、审慎签订担保合同并明确相关意思表示。
如您需要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由于一般的借款、担保合同条款较多,填空式的条款也比较多,建议您仔细研究银行等出借人提供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并要求对方做出说明,并将填空式条款全部填写,无用之处作划线处理。一定要杜绝在空白借款和担保合同上签名盖章。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签署担保合同时请务必写明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不要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或“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将面临法院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的风险。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您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您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您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您的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您的担保责任。保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2021年1月1日)作出的保证,如果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民法典》施行之后作出的保证,如对保证方式约定或约定不明,将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只有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才会执行保证人财产,而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就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