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提示
(一)
前言
为了帮助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通过对近几年涉企案件中所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与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结合近期我院在联系企业活动中所了解的情况,就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提出以下建议和提示,供企业参考。
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请签署完备的书面合同。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2.请签订内容全面明确的合同。
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签约各方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基本条款,建议您与客户订立内容完备、条款文义清楚明确的合同,避免因对合同主要内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影响企业实现合同权利。为避免企业对客户提起诉讼后遇到送达难问题,影响诉讼效率,建议您在合同中注明联系方式和地址,同时明确约定在将来因此合同而引发的诉讼中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3.请妥善保管有关合同变更的文件材料。
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对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为避免纷争,建议企业针对变更内容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不方便签署书面协议的,也要妥善保管对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资料。
4.请完善公章保管、使用制度。
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生。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不要试图通过使用两套或多套公章规避合同责任,因为即使订立合同时加盖的是企业非备案的公章或假公章,如果签约人在盖章时有合法的代表权或代理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请细化业务人员的签约授权。
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授权时间,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6.请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签约人的权限。
当企业的合同相对方是单位时,如果对方由法定代表人出面签订合同,建议同时加盖单位的公章,避免日后对合同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对方由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出面签订合同,请企业务必审查该签约人是否取得了单位的合法授权,避免因签约人未取得单位的合法授权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7.请务必通知客户相关业务人员的离职情况。
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已经离职的情况。
8.请依法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如果企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企业的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进行说明。如果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这些条款的,对方有权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即使尽到了提示或说明义务,对方也有权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9.发现对方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请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重大误解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如您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0.请注意“订金”、“保证金”不等于 “定金”。
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11.请仔细阅读、审慎签订担保合同并明确相关意思表示。
如您需要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由于一般的借款、担保合同条款较多,填空式的条款也比较多,建议您仔细研究银行等出借人提供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并要求对方做出说明,并将填空式条款全部填写,无用之处作划线处理。一定要杜绝在空白借款和担保合同上签名盖章。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签署担保合同时请务必写明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不要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或“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将面临法院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的风险。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您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您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您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您的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您的担保责任。保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2021年1月1日)作出的保证,如果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民法典》施行之后作出的保证,如对保证方式约定或约定不明,将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只有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才会执行保证人财产,而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就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2.抵押担保请办理登记。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您的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您的权利劣后于在您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企业。如果您的客户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您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帮助您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13.质押担保请确保交付质物。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您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14.签订合同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如果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违法,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比如,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中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交易方式严重违法,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合同;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合同内容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