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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骚扰,仅限女性?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qhgem | 发布时间: 2020-11-02 | 716 次浏览 | 分享到:

  01性骚扰保护的对象,仅限于女性吗?

  非也。以前性骚扰保护的对象,在《女职工保护条例》等规定中出现,保护的对象仅是女性,似乎男性被性骚扰了,就占了很大便宜似的。本次民法典的规定是“违背他人意愿”,“他人”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这是平等保护,是男性权利的回归。比如,职场中男同事讲黄段子,女同事被骚扰了,这是男同事对女同事的性骚扰;如果男同事讲了,女同事觉得不过尔尔,反过来讲的段子,男同事听不下去,要求不要再讲,女同事依然继续,那就是女同事对男同事的性骚扰。因此,男女平等,都是保护的对象。

  

  02文字、图像也可构成性骚扰

  有咸猪手的行为,违背意愿当然是性骚扰,这个咸猪手就是民法典中的“肢体行为”。没有咸猪手,隔空发送骚扰文字、图像呢?这次民法典中明确,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同样属于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其中的“等”,还是个兜底,你能想象的,都可以纳入。

  03性骚扰认定的前提是“违背他人意愿”

  如果是对方自愿,另当别论,只能理解为浪漫或游戏。是否“自愿”的认定,不是“你认为被骚扰者是自愿的”,而是“被骚扰者自己的主观感受”。

  04单位负有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无论是机关单位、企业单位还是学校单位,都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员工免受性骚扰的义务。具体采取什么措施呢?比如合同约定,制度规定,宣贯培训,必要监控,道德热线,处理流程等,单位都应该根据民法典的要求,细化落实履行自己的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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