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大企业创新税收激励。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落实设备器具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职责牵头)
(二)着力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4、推进能源领域价格改革。深入推进能源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加强和完善垄断环节成本监审。持续优化电价改革,全面推行分时电价。支持完善电力、天然气等市场化交易机制,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支持对特殊困难行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依职责牵头)
5、持续降低物流成本。持续推进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研究调整完善收费公路政策,推动收费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6、降低电信资费成本。深入推动精准稳健的电信资费引导举措,支持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省通信管理局牵头)
7、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提高至90%,大型企业从30%提高至50%。在阶段性实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纳入缓缴政策实施范围,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单位缓缴部分至2022年底。其中,特困行业的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8、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房屋成本。对入驻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孵化园),租赁园区(孵化园)标准厂房,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支付厂房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工业领域上下游产业链中发挥延链、补链等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高耗能、高耗水以及水、电、气用于生产原料的企业除外),其上年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用、运输费用(不含铁路运输费用)等生产要素对其缴纳占比较高的其中一项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22年被列为省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的所属国有房屋免除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免除3个月租金。鼓励各地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履行出资人职责厅局依职责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