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大“氯化镁”生产基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欢迎您!      全国统一销售热线:400·887·6363
 扫一扫 手机站
全部产品分类
 资讯中心
    
推动档案工作更好赋能现代化新青海建设 ——青海省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青海省档案条例》答记者问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qhgem | 发布时间: 2026-01-13 | 4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年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连接历史与当下、国家与人民的重要桥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档案事业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把对档案工作重要地位作用的认识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了新时代档案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明确了档案工作“四个好”“两个服务”的目标任务,深刻回答了新时代档案工作“怎么看、怎么做”的重大问题,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行动指南。我省2002年施行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对推动全省档案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现行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不衔接,与当下全省档案事业发展不适应。2024年,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该办法。现行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均在篇章和内容上作出较大幅度调整优化,对档案事业发展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档案工作实践的新发展也对完善配套地方性法规提出了新要求。此次制定条例,旨在贯彻落实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各项规定,科学精准保障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为全省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条例的出台,将在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赋能现代化新青海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总体思路主要有三点: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吴晓军书记对档案工作的批示要求,并将其转化为法规制度。二是坚持守正创新,吸收和借鉴档案工作最新成果、兄弟省份先进做法,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三是坚持系统观念,在总体框架结构和内容上做到与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衔接,并处理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问:条例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一是突出问题导向。我省是西部地区、高原地区、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档案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较为突出。针对制约全省档案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财政投入、干部队伍、信息化建设等瓶颈问题,逐一作出具体规定,提供依法解决路径。二是突出精细立法。按照“小切口”立法思路,不追求大而全,尽量避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和设置没有实质意义的条款。对于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对于上位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进行细化明确;对于上位法未作出规定的,结合青海实际,作出创制性规定,力争做到“少而精、抓重点、可操作、求实效”,便于贯彻实施。三是突出地方特色。紧扣“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就档案工作更好服务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中心工作作出相应规定,不断提高依法治档能力,更好赋能现代化新青海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