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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qhgem | 发布时间: 2025-11-27 | 3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近日明确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调整后的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本次待遇调整范围明确界定为2024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需特别说明的是,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纳入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范围。

  在具体调整标准方面,本次调整涵盖三大核心待遇项目:其一,伤残津贴实行分级上调,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月分别增加253元、242元、228元、220元,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参照四级标准执行;其二,生活护理费按护理依赖程度精准调整,工伤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统一调整至4322元/月、3457元/月、2593元/月;其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采取“定额增加+托底保障”模式,在原领取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额低于1556元的,统一按1556元/月发放。

  费用支付方面,政策明确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及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我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严格遵照通知要求执行,确保调整后的各项工伤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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