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面对日益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仅依靠传统行政手段或单一法律规制已难以有效应对,亟须构建一个融理论引领、文化认同与国际视野于一体的综合性生态环境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融通马克思主义的资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这一重大要求,不仅为新时代环境法学理论创新提供了世界观与方法论,也为青海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实践引领。我们要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统一起来,结合新的实践不断作出新的理论创造,认真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低碳转型等地方立法,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制度重塑、流程再造、综合集成,以“法治之盾”护生机盎然,夯实守护绿水青山的法治根基。
一是以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为引领,筑牢青海生态环境法治的理论根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仅致力于建设美丽中国,而且致力于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不仅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为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这就要求我们,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放到中国式现代化的显著位置,致力于实现生态化和现代化共融共赢。青海在打造生态文明高地进程中,必须结合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使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与实践行动。在立法层面,需以“生态优先”为核心导向,完善地方性生态法规体系;在执法层面,需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执法导向,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的刚性与精准性;在司法层面,需以“可持续发展”为司法目标,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唯有如此,才能将理论指导转化为治理效能,让高原的生态底色在法治护航下愈发鲜亮。
二是以本土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为助力,强化对青海生态环境法治的文化认同。生态文明建设强调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这一理念与青海传统生态文化高度契合。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青藏高原各族人民积淀形成了独特的生存智慧,孕育出鲜明的生态文化氛围与实践效应。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已内化为文化伦理,经各民族世代传承,通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最终构建起具有青海特色的生态文化体系。这些蕴含朴素生态伦理与实践智慧的文化成果,正是青海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可依托的“本土资源”。环境法学研究表明,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社会文化的认同,当法律与本土文化相契合时,其执行力与公众遵从度将显著提升。因此,青海生态法治建设需通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将传统生态智慧与现代环境理念融合、转化为地方生态环境治理规则,以行为规则的形式彰显、固化社会积淀的生态共识;同时在地方性法规中强化生态文化的培育与弘扬功能,通过立法转化、制度重构、价值渗透等机制激活传统生态文化,从而深入促进社会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