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根据违法情节,格尔木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