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20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信长星
2021年1月6日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青海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本省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技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创新,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科技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承担科技奖评审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评审委员会可以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奖相关规则、标准、程序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科技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技奖奖励经费在省人民政府奖励资金中专项列支,奖励评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坚持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科技奖的设置
第八条 科技奖包括下列奖项:
(一)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创新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
第九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设等级,其中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超过1项,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超过2项,均可以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