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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qhgem | 发布时间: 2021-01-21 | 1427 次浏览 | 分享到: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20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信长星

  2021年1月6日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青海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本省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技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创新,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科技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承担科技奖评审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评审委员会可以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奖相关规则、标准、程序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科技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技奖奖励经费在省人民政府奖励资金中专项列支,奖励评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坚持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科技奖的设置

  第八条 科技奖包括下列奖项:

  (一)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创新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

  第九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设等级,其中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超过1项,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超过2项,均可以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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